关于调整我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
葫人社发〔2012〕91号
关于调整我市公益性岗位人员
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调整标准: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由原市社平工资60%为基数的10%调整为现市社平工资60%为基数的12%给予补贴。
二、2013年度补贴金额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养老保险补贴为:(上年度社平工资31392×60%)×12%=2260.22元。
(二)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仍按原政策执行,即上年度社平工资31392×2%= 627.84元。
三、此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葫芦岛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26日
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2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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