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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新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2/04/17 1.8w 阅读 362 点赞

关于调整新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增强新生儿童参保意识,确保新生儿童在婴幼期可以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现将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新生儿童医疗待遇

新生儿童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且无医疗待遇等待期。出生三个月后参保缴费的,医疗待遇等待期为三个月。

二、新生儿童医疗结算

1、新生儿童就医时须主动出示《医疗保险卡》,持卡结算。如卡尚未制出的,须在住院后24小时内,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加急制卡手续。

2、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新生儿童,出生日至缴费日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时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医疗保险卡》、儿童的住院收据、费用清单、母亲产科病历,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批后回就诊医院办理医疗结算。

三、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对新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宣传、告知义务,相关事宜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年终考核范围。

本文件自20125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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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