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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07/08 1.2w 阅读 526 点赞

葫 芦 岛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文 件

葫住建发〔2020〕29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住建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葫芦岛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辽建〔2004〕247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施工安全许可审批流程的通知》(辽住建〔2018〕1号)、《关于做好承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相关工作的通知》(辽住建安〔2020〕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葫芦岛市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以及实施对其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部门及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管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注册证书,负责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必须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需到人社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需到人社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需到人社部门进行用工备案),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报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有聘任证明原件;项目负责人须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聘任证明原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有企业聘任证明原件;

(六)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证明原件;

(七)与所在企业签立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需到人社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用A4纸按统一格式装订成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考核办法与流程

第八条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递交申请表、有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收到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后,应严格审核材料是否完整、真实。经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将本单位三类人员的申请材料和本单位三类人员考核申请名单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登录辽宁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三类人员管理系统上报人员信息。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三类人员申报的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通知本人或企业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通过管理系统编排准考证号,组织三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后,对准予许可认定的,按证书编号制作《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加盖印章后发证。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同时兼任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两个岗位的,必须取得兼任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对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安管人员,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jt.ln.gov.cn/zwfw/zwdt/)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主要负责人证书封皮为褐红色,项目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绿色,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封皮为蓝色。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辽建安+P+安管人员代码+发证年份+证书流水次序号(5位)。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员照片上加盖“葫芦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钢印,考核发证单位处加盖“葫芦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证书专用章”。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撤销: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

(五)违反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吊销:

(一)安管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二)安管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被吊销的,一年之后方可重新考核。其中第(二)种情形,对于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两起一次死亡3人-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安管人员,5年内不予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注销:

(一)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二)安管人员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它情形。

发生本条(一)种情形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被注销的,三个月之后方可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九条 安管人员姓名、所在法人单位名称变更或调换施工企业后仍从事原工作岗位的,须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安管人员在同一城市内更换受聘企业的,由原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住建部门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证书编号不变。

安管人员跨市更换受聘企业的,由原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住建部门”为其办理转出手续后,安管人员通过新受聘企业到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住建部门”办理新证书。新证书应延续原证书的有效期,并由变更后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住建部门予以编号。

安管人员跨省变更转出,由原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住建部门”为其出具包含原证书有效期限等信息的证书转出证明。安管人员跨省变更转入,由现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住建部门进行办理。

第二十条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证书有效期内,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管人员应当在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经所在企业向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住建部门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条件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规定执行,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不变,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对不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住建部门申请重新考核。不办理证书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对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期,必须重新考核: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二)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