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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保障制度》

2014/11/27 1.8w 阅读 430 点赞

《葫芦岛市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保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民政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公开事项,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条 本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的内容及责任科室。
  (一)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项的内容:
  1、机构概况:①局机构职能;②领导信息,包括局领导姓名、职务、自然情况、主要简历、工作分工和领导活动等情况;③内设机构名称、职能、负责人姓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2、本机关发布的下行公文,如通知、公告、批复等。
  3、发展规划:本局制订的五年规划、专项规划信息、民政工作专项发展意见的征集情况等。
  4、工作动态:局主要领导工作动态信息、讲话(摘要)、外事接待信息等内容。
  5、计划总结: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月度或季度)工作计划、实施情况及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6、重点工作: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点事项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市政府绩效考核事项的进度及完成情况;本局确定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7、人事任免情况,包括任职公示、任免通知等内容。
  8、数据统计:与本机关职能相关的年度和阶段性重要数据统计及解读。
  9、社会公众关注的与本机构职能密切相关的热点工作、重点工作的专题信息发布。
  10、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二)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项的内容:
  1、涉及民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开。
  2、涉及民政方面的政策解读。
  3、涉及民政方面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核、行政确认等事项的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责任科室及流程图。
  4、涉及民政方面行政处罚事项的具体名称、法律依据、处罚程序及流程图(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流程图)。
  5、提供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文书供网上下载。
  6、本机构规范性文件和下发的公文,如:通知、公告、意见等。
  7、行政执法的案例。
  8、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等情况。
  9、民政普法情况:长期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普法总结及表彰先进情况。
  10、工作动态:分管领导工作动态信息、讲话(摘要),本科室业务工作信息等。
  11、计划总结: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或专项工作(月度或季度)工作计划、实施情况及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12、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三)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项的内容:
  1、本科室形成的下行公文,如通知、公告、批复等。
  2、本科室工作动态:分管领导工作动态信息、讲话(摘要),业务工作信息等。
  3、计划总结: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阶段性或专项工作(月度或季度)工作计划、实施情况及工作总结。
  4、行政许可方面的内容;
  5、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四)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项的内容:
  1、本科室形成的下行公文,如通知、公告、批复等。
  2、本科室工作动态:分管领导工作动态信息、讲话(摘要),业务工作信息等。
  3、计划总结: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或专项工作(月度或季度)工作计划、实施情况及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4、行政执法方面的内容。
  5、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㈤监察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项的内容:
  ⒈本室形成的下行公文,如意见、通知、公告等。
  ⒉本室工作动态:分管领导工作动态信息、讲话(摘要),业务工作信息等。
  ⒊计划总结:年度党风廉政工作计划;阶段性或专项工作(月度或季度)工作计划、实施情况及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⒊政务公开指南。
  ⒋依申请公开事项指南。
  ⒌年度政务公开情况情况的总结报告
  ⒍有关机关效能工作的情况。
  ⒎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㈥局机关党总支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项的内容:
  根据上级党务公开的要求,提供公开事项内容。
  第六条 上行文原则上不予公开。如确需公开的,应当征求受文单位意见。平行文和下行文,凡属于本制度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应当公开;但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征求对方意见并经确认后予以公开;
  联合行文的,应当征求联合行文单位意见,在会签文稿上选择是否公开的意见,经确认的予以公开。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影响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的,涉及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的,涉及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的,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的。
  各类会议纪要,对法规、规章、标准、办法、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的回复等不公开。
  第八条 各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明确责任、明确任务。
  第九条 政务公开程序
  (一)各科室拟文人员在拟稿时,在办文单上必须做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选择意见。选择“主动公开”时要同时填写《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表》,在拟稿人意见栏中填写“主动公开”;选择“不予公开”拟稿人则必须填写不予公开的理由;该理由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开时答复的内容。
  (二)撰文科室负责人在《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表》签署审稿意见。
  (三)分管负责人在《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表》签署审核意见。
  (四)保密机构(办公室)在《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表》签署保密审核意见。
  (五)单位主要领导在《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表》签署是否发布批准意见。
  (六)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领导签批后,信息产生科室必须在二日内将公开信息的电子文本和审批手续送达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科室。
  (七)负责信息发布的科室必须在一日内发布,并在《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表》中填写信息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条 严格落实政务公开责任制。各科室根据政务公开责任的要求,分解落实责任,做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充分发挥局机关党委的监督作用,对应公开而没公开的,经查实要限时公开,对应公开而拒不公开的要坚决进行查处纠正,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投诉,对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公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确保政务公开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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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策法规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