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禁种铲毒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禁种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铲除非法种植的罂粟(俗称“大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坚决遏制、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辽宁省禁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严禁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三、严禁任何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个人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等毒品原植物及其非法制品。
四、凡主动铲除毒品原植物或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罂粟壳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五、凡非法种植罂粟苗不满五百株且不主动铲除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非法种植罂粟苗五百株以上(含五百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种植的罂粟苗一律强制铲除。
六、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公安机关发现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于处罚。拒不铲除,接到举报或在踏查过程中发现的,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的义务。对积极举报者,经核实后,将视情况给予人民币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检举人员、证人和禁种铲毒工作人员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惩处。
举报电话:0429-3170110、0429-3175758
葫芦岛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