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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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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推动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不断深化,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省司法厅选取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定期发布。


案例


同一征收范围的其他被征收人不同意公开补偿安置协议不属于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合理理由


案情摘要


被征收人李某向城市更新局申请获取同一征收范围内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城市更新局收到申请后,要求李某明确想要公开的安置补偿协议中被征收人的具体姓名。李某补正后,城市更新局根据李某补正的名单,征求其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结果均拒绝公开。最终,城市更新局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决定对安置补偿协议不予公开。李某对此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城市更新局公开其申请公开的信息。

法律疑问


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不予公开同一征收区域内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

观点参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更是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中,城市更新局作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李某作为被征收人,提出公开该征收区域内其他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请,完全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城市更新局应予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形成了有效的衔接,为行政机关在公开征收相关的政府信息方面提供了明确的行动指引。因此,城市更新局认为公开安置补偿协议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又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决定对安置补偿协议不予公开,均是错误的行为。首先,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是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应当坚持的基本精神。其次,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消除被征收人的疑虑和担心,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要主动公开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这类信息公开申请,有助于被征收人乃至全社会衡量征收补偿工作是否公平公正,有利于监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若不公开,才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实质性的重大影响。因此,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行为,明显不当。同时应注意,行政机关在公开此类信息时,若涉及他人身份信息如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应当作出必要的技术性隐匿处理。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明确为“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房屋征收属于涉及征收范围内公众利益调整的事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的特别规定为信息公开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公开个体安置补偿协议情况有利于强化监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范畴。第三方在征询意见阶段享有的权利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性权利,对行政机关并无实体意义上的约束力,即使第三人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行政机关也具有决定是否公开的实体判断权。


规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来源丨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二处

校对丨房   斌  宫云龙  顾   湘
责编丨吴春芳
审核丨荣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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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新闻要闻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