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指本单位从业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工资总额:指本单位在月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需要明确的是,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等,但不包括从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收益和各种资本性收益等。
2.城镇非私营单位:即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商投资经济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