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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行政机关到底要证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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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看起来争的是“公开不公开”

但一旦进入诉讼,法院真正要审查的,是行政机关能不能证明:这个答复为什么合法、依据在哪里、程序有没有走完、理由有没有说清。

换句话说,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是“写完就结束”,而是要经得起后面复议、诉讼的倒查。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也一样,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要证明自己的公开、不公开、无法提供、已公开等答复是合法的。

01

申请人不满意,机关就一定败诉吗?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申请人常见的起诉理由大概有几类:

“你说已经公开,但我找不到。”

“你说不予公开,但理由太笼统。”

“你说不存在,但我觉得肯定有。”

“你说不属于你公开,但你没有说明白。”

这些说法本身,不一定当然成立。

但是,行政机关不能只靠一句“我已经依法答复”来应对。

因为政府信息掌握在行政机关手里,信息有没有、在哪里、能不能公开、为什么不能公开,申请人通常并不清楚。法院审查时,更看重行政机关有没有把自己的判断过程、检索过程、审查过程、告知过程讲清楚、证实清楚。

02

说“已经公开”,要证明申请人能找到

实践中,有些机关答复写得很简单:

“您申请的信息已主动公开,请自行查询。”

这种答复风险比较大。

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能只说“已经公开”,还要把“在哪里公开、怎么获取”说清楚。

比如,申请人申请某个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果该处罚决定书已经在政府网站公开,比较稳妥的答复方式不是写“请登录政府网站查询”,而是写明:

该信息已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某政府网站某某栏目主动公开,公开标题为某某,申请人可通过“首页—政务公开—行政执法公示—行政处罚”路径查询,或者通过给出链接地址,输入文号、关键词检索获取。

进入诉讼后,行政机关还应当提交网页截图、公开链接、公开时间、后台发布记录等材料,用来证明自己确实已经履行了公开职责。

这里的关键不是“机关心里知道已经公开”,而是要让法院看到:这个公开是真实存在的,查询路径是清楚的,申请人按照答复内容能够找到。

03

说“不予公开”,不能只贴法条

“不予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最容易出问题的一类答复。

有的答复写:

“该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

“该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该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不予公开。”

这类答复不是不能写,但不能只写到这个程度。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实规定了不予公开或者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比如,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但问题在于,诉讼中法院不会只看机关有没有引用这些条文,还会看:

它为什么属于这一类?

它的内容是什么性质?

有没有进行审查?

有没有征求第三方意见?

有没有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比如,行政机关主张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就要说明该信息具体涉及哪些第三方权益,公开后可能造成什么损害,是否已经履行征求第三方意见程序,是否存在公共利益需要公开的情形。

如果主张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就要说明该信息确实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管理事项,而不是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依据。

如果主张属于过程性信息,就要说明该材料是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而不是已经定型、已经对外使用的最终材料。

04

涉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更不能一句话带过

少数案件中,行政机关会以“涉及国家秘密”“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为由不予公开。

这类理由确实重要,也应当保护。

但是,越是重要的理由,越不能写得笼统。

如果只是写“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不予公开”,但没有密级标识、定密依据、保密审查材料或者其他能够说明的材料,法院通常也很难直接采信。

如果是以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为由不予公开,也不能只是写“可能造成不良影响”。至少要说明不利影响可能发生在哪里、为什么会发生、与申请公开的信息之间有什么关系。

当然,这类信息有其特殊性,有些内容不适合在公开庭审中展开。但行政机关仍然应当在法定范围内提供相应证据或者作出合理说明。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这里要把握一个尺度:

不是要求行政机关把涉密内容公开给申请人,而是要求行政机关证明自己作出“不公开”判断时,确实经过了审查,确实有依据,不是用一个笼统理由把申请挡回去。

05

说“信息不存在”,重点是证明已经合理检索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一种答复类型。

但在诉讼中,“不存在”本身比较难证明。

因为不存在的东西,很难直接拿出一个“不存在证明”。

所以法院通常更关注行政机关有没有尽到合理检索义务。

比如,申请人申请某项目验收资料。

行政机关答复“经检索不存在”,进入诉讼后,最好能够提交这些材料:

谁负责检索;

检索了哪些科室、档案室、业务系统;

使用了哪些关键词;

检索的时间范围是什么;

是否询问了承办人员;

是否查询了纸质档案和电子系统;

为什么该信息不由本机关制作或者保存。

如果机关只是口头说“我们找过了,没有”,这个证明力就比较弱。

但如果有档案查询记录、业务科室反馈意见、系统检索截图、经办人说明、内部流转记录,法院就更容易认定行政机关已经尽到合理检索义务。

06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平时就要留下“诉讼痕迹”

很多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输并不是输在结论一定错,而是输在过程没有留痕。

答复时看着没问题,到了诉讼中却拿不出材料证明。

比如:

已经公开,但没有截图和路径;

不予公开,但没有审查记录;

涉及第三方权益,但没有征询意见材料;

信息不存在,但没有检索记录;

不属于本机关公开,但没有说明职责依据;

重复申请不处理,但没有前次答复材料。

这些问题,在日常办理时多做一步,诉讼中就会稳很多。

比较稳妥的做法是,每一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都要形成完整办理闭环:

申请材料、收件登记、补正告知、内部流转、科室反馈、检索记录、公开审查、第三方征询、领导审批、答复送达、网页截图、邮寄凭证,都尽量归档保存。

07

最容易忽视的,是“说明理由”这四个字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常常觉得,只要结论正确就行。

但在诉讼里,结论正确不等于答复合法。

因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有一个很重要的要求:说明理由。

不予公开,要说明为什么不公开。

不存在,要说明经检索不存在。

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要说明为什么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并且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还要告知名称和联系方式。

已经公开,要说明获取方式、途径。

可以公开但不直接提供的,要说明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

很多案件的问题,并不是机关完全没有处理,而是处理得太粗了。申请人看不明白,复议机关看不明白,法院也看不出机关当时是怎么判断的。

所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要避免“结论式答复”。

越是容易引发争议的事项,越要把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判断过程写得清楚一点。

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逻辑,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申请都必须公开,也不意味着申请人不满意,行政机关就一定违法。

真正关键的是:行政机关能不能证明自己的答复合法。

能公开的,要说清楚怎么公开。

不能公开的,要说清楚为什么不能公开。

找不到的,要证明已经合理检索。

不归自己公开的,要说明职责边界。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表面上审查的是一份答复书,实际上倒查的是行政机关平时有没有规范办理、有没有审查意识、有没有留痕习惯。

现状是,很多机关并不是不会答复,而是答复时没有想到后面可能会被复议、被起诉。等到诉讼来了,才发现真正难的不是写答辩状,而是当初该留的材料没有留,该说明的理由没有说明。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越是日常,越要规范。

因为每一份看似普通的答复,都可能成为日后法庭上被审查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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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