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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5/06/25 1.9w 阅读 366 点赞

关于调整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适应我市医疗保险发展形势的需要,完善我市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医疗保险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我市现阶段医疗保险实际运行情况,现将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新生儿童参保政策的调整

(一)调整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孕28周以上未出生的婴儿(以下称准新生儿),提供准新生儿母亲《孕妇体检证明》、户口簿和准生证的原件、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县(市)区的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出生次年后(或所缴费用对应待遇期满后)以未成年人身份到户口所在县(市)区医保中心办理续保手续。参保截止办理日期为每年的1220日。

(二)缴费标准

每年办理参保的准新生儿,从参保之日起缴费,缴费标准与当年的未成年居民缴费标准相同。

(三)医疗待遇

准新生儿自参保缴费到账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至缴费年度1231日止。为保障连续享受医保待遇,准新生儿必须连续缴费,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如准新生儿参保缴费后,未进待遇期发生死亡,其家属可到市医保申请退费。

准新生儿和出生三个月内参保新生儿,无待遇等待期,从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待遇;出生三个月后参保缴费的,医疗待遇等待期为三个月。

(四)取消《关于调整新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葫人社发〔201228号)中有关新生儿童出生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

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调整

将城镇居民参保人年度累计个人负担超过大病起付标准(18000元)的合规医疗费,进入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调整为:在18000—58000元(含58000元)之间的按60%报销;58000元以上部分按65%报销。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

将同时具有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城镇居民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调整为对应级别的城镇职工医疗机构的相应标准。

本文件自201571日开始执行。

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612

责任编辑:admin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