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葫芦岛市
政策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病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02/15 9.2k 阅读 158 点赞

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病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葫人社发[2011]53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不断提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管理水平,确保鉴定过程科学、合理,鉴定结论公开、公正、公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劳动能力鉴定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申请因病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手续
  1、书面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对因疾病本人不能签字的由监护人代签并注明关系)。
  2、两张被鉴定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两张近期二寸彩色照片以及两份申报单位签署意见的《葫芦岛市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需提交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卡结算的、二级医院以上的完整住院病志复印件(正面及册封页要加盖医院印章)和诊断书原件,包括近一年来的系统治疗病志。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或在统筹地区以外医院就医的人员,除需提供完整住院病志复印件、诊断书原件外,还要提交住院费用结算收据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近一年来的系统治疗病志。
  4、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报程序
  1、企业职工:企业职工可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劳动鉴定申请,单位对其申报的相关资料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查,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填报《葫芦岛市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签署意见后统一向葫芦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办)申报。
  2、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经人事档案所在地的代理机构审核材料、签署意见后,再将真实、有效、完整的申报材料报送鉴定办。
  3、县(市)区属人员: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再统一报送鉴定办。
  三、受理时间
  鉴定办于每月的1-15日(节假日除外)受理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其余时间暂不受理鉴定申请。
  四、组织鉴定及结论形成
  1、鉴定办受理符合鉴定要求的材料后,统一分类、整理、登记。
  2、鉴定办统一安排现场专家鉴定(一般每三个月组织一次;特殊情况另行安排),并在鉴定前统一将鉴定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或被鉴定人。
  3、鉴定办按申报病种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专家需求,在市医学鉴定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医学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在指定地点依据被鉴定者伤病史及所提供的各种医学材料进行体征检查及医务技术鉴定。
  4、鉴定办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鉴定结论审定小组,依据国家鉴定标准,经初审、复审、再审、复核、集体研究等五步环节后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五、申报要求及注意事项
  1、申请人或被鉴定人在申请鉴定时,其申报病种病程必须达到一年以上。
  2、肺结核疾病必需提交结核病院的住院病志;精神类疾病必需提交精神病院的经系统治疗5年以上的住院病志、诊断书以及所在单位或社区身体状况证明;癫痫疾病必需提交市级以上医院神经内科的经系统治疗2年以上的完整住院病志、诊断书以及脑电图报告。
  3、对不能按上述有关要求提供完整材料者,鉴定办暂不受理鉴定申请。
  4、在申报和鉴定过程中,鉴定办提出要求补充材料时,被鉴定人必须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内补齐送达,过期将不再受理或退回鉴定申请。
  5、经医学专家鉴定后有疑义的申报材料,鉴定办将组织被鉴定人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复检(费用自理),必要时还可到被鉴定人单位、街道社区或居住地进行调查核实。
  特殊情况可在医学专家鉴定前进行身体复检。
  6、被鉴定人被通知参加现场专家鉴定、面试及病情复检无正当理由两次未参加或不配合的,鉴定办将不再安排鉴定,退回鉴定申请或按不予受理处理。
  7、对有疑问的病志,鉴定办将到医院调取原始住院病志调查核实。对医疗机构提供虚假医学材料或诊断意见的,鉴定办将会同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或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调查核实,视情况予以处理;对提供“涂改病志”等虚假申报材料的,从申报之日起两年内不许再次申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
  8、无论鉴定结论如何,留档备案材料均不再返还给被鉴定人(影像片除外);如需留存,请提前自行复印。
  六、县(市)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申请因病劳动能力鉴定有关事项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admin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