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葫人社发〔2010〕24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企业离退休人员
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葫芦岛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已经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葫芦岛市企业离退休人员
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准确地掌握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的生存状况,确保基金安全,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认定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1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葫芦岛市各级退管机构、社保经办部门、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居住在葫芦岛境内本市离退休人员及遗属、住外埠离退休人员及遗属(以下简称待遇领取人)。
第三条每年5月至7月,全市共同开展领取养老保险金资格认证工作,每年4月初,退管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利用媒体发布资格认证通知,社区要在各居民区显著位置张贴《领取养老保险金资格认证告知书》。
第四条资格认证凭证
(一)本地认证
1、身份证、户口本;
2、养老保险(遗属)待遇证(以下简称待遇证)。
(二)异地认证
1、本人持带防伪标识的《异地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查认证表》所照的4寸照片1张。(以下简称认证表)
2、视频影像。
第五条资格认证部门
1、市本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简称退管机构);
2、县(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简称退管机构)或社保经办部门;
3、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第六条资格认证方法和流程
(一)社区认证
居住在本地的待遇领取人持第四条规定的凭证,到居住地社区与劳动保障代理员见面、填写《认证卡》,提供指纹;社区劳动保障代理员核实证件,在《待遇证》上加盖资格认证专用章,将认证信息录入微机,完成认证。
(二)入户认证
对行动不便的待遇领取人,由本人或亲属向居住地社区提出上门认证申请,社区劳动保障代理员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携带《认证卡》,与被认证者见面,被认证者在《认证卡》上按指纹,劳动保障代理员在《待遇证》上加盖资格认证专用章,并将认证信息录入微机,完成认证。
(三)异地认证
1、退管机构或社保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将带防伪标识的《认证表》寄发给居住异地的待遇领取人,并作登记备案;异地待遇领取人填写《认证表》、按指纹,在《认证表》上加盖居住地社区、派出所、以及退管机构或社保经办部门公章;待遇领取人必须在60日内(从《认证表》寄出之日计起)将待遇领取人持《认证表》所照的照片和《认证表》一并寄回退管机构或社保经办部门,认证完成。
2、居住在境外的待遇领取人可到我驻所在国的大使馆、领事馆、我驻所在国或地区的派出机构、香港澳门的工会联合会以及所在国的公证机构开具相关资格证明,本人将有关资料邮寄回退管机构或社保经办部门,核定后录入微机,作为享受养老保险资格凭证。
(四)协查认证
在葫芦岛居住,享受异地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办理资格认证时,由本人携带加盖了居住地社区、派出所公章的《认证表》、身份证和离、退休证,到葫芦岛市各级资格认证机构办理认证手续,经审核确认的,加盖公章、存档,有关认证信息要录入微机。
(五)网络认证
退管机构或社保经办部门与公安户政管理、民政殡葬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按照注销户口人员、火化人员名单,在离退休人员数据库中检索,以认证死亡离退休人员。
(六)走访认证
对我市居住外埠的离退休、遗属人员,通过上述方式无法确认生存状况的,每年退管机构、社保经办部门要对其进行走访,以认定其生存状况。
第七条资格认证数据处理。
1、资格认证开始后,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代理员要及时整理《认证卡》,修改数据,完成微机录入,并将其存档备案,汇总后上报当地退管机构或社保经办部门。市本级及县(市)区退管机构或社保经办部门进行数据比对。
2、对经过上门认证、视频认证、异地认证等方式均无法联系到,超过认证截止时间(开始资格认证后二个月)仍未办理认证手续的待遇领取人,资格认证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待遇拨付部门对认证人暂停发放待遇;当事人补办认证手续后,资格认证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待遇拨付部门,于次月恢复其待遇,并补发被停付的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第八条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维护
1、企业参保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先到社保经办部门核算待遇,然后到退管机构或社保经办部门填写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将档案卡信息录入微机,并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化服务管理费、领取离退休待遇证,再到社保经办部门审批养老待遇。
2、私营个体、自谋职业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由本人填写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将档案卡报送劳动就业部门,就业部门将档案卡信息录入微机。私营个体、自谋职业参保人员取存折时,将按好指纹的档案卡交给退管机构或社保经办部门,作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凭证。因病住院的私营个体、自谋职业参保人员,可由医院开具住院证明,由直系亲属填写档案卡。
3、新退休的人员,退休次月持退休待遇证到居住地社区与劳动保障代理员见面、签到,社区劳动保障代理员负责核实本辖区待遇领取人居住地基本信息;待遇领取人居住地发生变化时,首先到原居住地社区提取档案卡,送到现居住地社区,社区劳动保障代理员将变更情况录入微机,然后在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上向属地退管机构或社保经办部门按月报本社区人员增减变化,实现动态管理。
4、新增遗属人员,办理完享受遗属待遇手续后,次月到居住地社区、乡镇与劳动保障代理员见面、签到,以后每季度到居住地社区、乡镇与劳动保障代理员见面、签到一次。
5、各级退管机构、社保经办部门及社区要完善待遇领取人基本信息数据库,特别是需要入户认证人员、住院(住养老院)人员数据库,适时地掌握他们的实际居住地。
第九条丧葬费办理程序
离退休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持医院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社区、乡镇开具病故通知单,然后到退管机构或社保经办部门审核备案,持退管机构或社保经办部门开具的丧葬费办理通知单到待遇拨付部门办理丧葬费手续,发放遗属待遇证。
第十条资格认证部门对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的各类文字证明材料要认真归档,安全存放。市退管机构要定期对下属机构上门验证的人员进行抽查,抽查率在20%以上;各级退管机构或社保经办部门每年对停发养老金6个月以上的人员进行生存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资格认证工作。
第十二条举报监督
举报形式包括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口头举报。退管机构或社保经办部门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受理举报冒领养老金行为,对举报行为给予保密和奖励。
第十三条罚责
对于弄虚作假冒领养老金行为,造成养老基金损失的,一经发现,由退管机构或社保经办部门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其冒领部分从丧葬费中扣回,冒领金额超过其丧葬费金额的,责令领取者偿还,并依据《辽宁省城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予以处罚。对于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我们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主题词:离退休人员 养老金 办法 通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总工会、各新闻媒体 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