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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人社发〔2020〕2号 关于贯彻落实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2020/07/09 6.5k 阅读 443 点赞

葫人社发〔2020〕2号 关于贯彻落实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费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近日,省人社厅印发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6号),对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做出了具体规定。文件明确了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范围、时限、职责分工等,各县(市)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把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当前的大事来抓。

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葫芦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

2020311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 附件: 2号附件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6号).pdf
  • 责任编辑:市人社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