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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人社发〔2020〕3号 转发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07/09 1.7w 阅读 105 点赞

葫人社发〔2020〕3号 转发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313日下班前分别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社、税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执行阶段性减免政策,正确确定企业类型,按规定流程办理各项业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税务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减免政策效果统计分析机制,按月报送实施效果统计分析。

                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葫芦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

2020311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责任编辑:市人社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