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葫芦岛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葫芦岛市公安局
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 文件
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葫芦岛监管分局
葫住建发〔2021〕19号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
印发《葫芦岛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
市场秩序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现将《葫芦岛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9日
葫芦岛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行动实施方案
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聚焦房地产市场秩序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痛点问题,巩固房地产市场专项督查和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全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谋划、精心组织、持续推进,加强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改进政务服务、增进民生福祉,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聚焦问题、重点整治。以问题为导向,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
坚持群众参与、开门整治。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调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定期公布整治工作阶段性成果,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协同配合,整合资源力量,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提高房地产市场秩序综合整治能力。
坚持标本兼治、长效整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既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突出问题,又注重完善体制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坚决整治,取得实效;对长期形成、一时难以解决的行业顽疾,不搞运动式整治,久久为功,持续整治。
(三)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4年底,通过持续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和加强常态化监管,房住不炒定位全面落实,监管制度不断健全,信用体系不断完善, 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主体行为更加规范,房地产开发领域涉黑涉恶势力得到打击惩戒,市场环境不断净化,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主体行为更加规范,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群众信访投诉量显著下降、满意度显著提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二、整治重点内容和对象
(一)房地产开发。
1.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即开工建设;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的规划条件、容积率等要求开发建设;未按期动工开发建设或终止开发建设导致住宅项目用地构成闲置土地;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2.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实际交付房屋与样板间或销售宣传资料严重不一致;未办理房屋竣工综合验收手续擅自交付使用。
3.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
整治对象包括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延伸到参与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
(二)房屋买卖。
1.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房地产广告含有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升学等事项的承诺,明示或暗示购买者可以签约入读、划片入读某特定中小学,以及使用容易引发购房者对特定中小学入学资格产生误解的特定用语;泄露、交易客户个人信息。
2.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故意营造紧张气氛;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时,以认购、预订、排号等方式向买受人变相收取诚意金、定金、预订款;违规收取“茶水费”、团购费等费用,变相涨价;强买强卖拒不退还违规收取的预售款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3.未按时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非法逃避交易资金监管和挪用交易监管资金。
4.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或者诱导购房人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房屋交易税费;捆绑或变相捆绑销售车位、储藏。
5.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歪曲、误导房地产调控政策;借助所谓“热点”事件煽动扰乱社会秩序。
整治对象包括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代理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房地产网络销售平台、网络自媒体等。
(三)住房租赁。
1.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房屋租赁合同不办理网签备案。
2.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强制提供代办等服务,捆绑收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协议、控制房源、哄抬租金。
3.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租赁资金监管。
整治对象包括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四)物业服务。
1.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虚假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
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2.指定或限制其他电信运营商进入物业服务区域或开展电信业务,限制用户选择电信运营商;协助骗取、套取、违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整治对象包括存在违规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业主委员会及成员。
三、时间安排
(一)集中整治行动自2021年12月开始,持续到 2024年12月,力争用三年时间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的专项检查实现全覆盖。分四个阶段实施。
1.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12月)。
各地区、各企业对照实施方案自行查找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形成整改方案,迅速落实整改。
2.检查和整改阶段(2022年1月—2024年12月)。
(1)县级检查阶段(2022年—2024年,每年1月—3月)。
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每年安排检查企业的数量要在三分之一以上,实现三年全覆盖。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确定检查企业和项目,坚持常态监管与集中检查想结合,多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深入检查相关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2)市级督导阶段(2022年—2024年,每年4月—6月)。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组成督导组对各县(市)区开展整治行动专项督导,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复检,检查数量不少于县级检查数量的二分之一。
(3)省级督查阶段(2022年—2024年,每年7月至9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市开展整治行动进行专项督查。
3.整改总结阶段(2022年—2024 年,每年10月—12月)。
坚持立行立改,及时消除违法违规行为不良后果;做好集中整改,每年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在当年整改完毕。及时总结推广行动做法、经验和成效,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舆论。
4.长效机制阶段(贯穿整治行动全过程)。
全面总结整治工作的经验做法,针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既要督促整改落实,还要注重完善体制机制,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提高综合整治能力,建立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
(二)集中整治行动结束后,持续加强常态化监管,巩固整治工作成效,推动构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规范工作,牢固树立维护房地产市场和谐稳定的大局意识,将群众反映强烈、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的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作为联合检查工作重点,切实回应社会关切,强化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常态化整治和集中整治相结合,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整治工作,会同同级发改、公安、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网信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等方式,共同推动整治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协作配合,细化分解整治任务,加强工作任务部署,按照年度工作目标和整治重点,深化整治内容,加大排查整治力度。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组建联合执法队伍,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形成条块结合、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问题,不推诿、不扯皮,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共同解决突出问题。
(三)广泛收集问题线索。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政务网站上开设“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栏”,公布整治方案、整治进展情况和整治成果,公开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受理电话、电子邮箱等,广泛收集问题线索,逐条分析研判,形成整治问题清单,按照职责分工转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深入查处或联合查处。对实名举报案件,要认真核实、逐件处理、及时反馈。
(四)建立整治工作台账。
各县(市)区要将整治问题清单分类建档,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整治措施,确定整改时限。建立转办和督办机制,实施销号管理。对实名举报的案件,要认真核实、逐件处理、及时反馈。
(五)持续开展整治行动。
各县(市)区要从2021年12月开始,连续3年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整治行动,持续传导压力,巩固整治成效。坚持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抽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结合“双随机、一公开”,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针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既要督促整改落实,还要注重完善体制机制,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提高综合整治能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六)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创新思路,多措并举,依法依规开展整治,持续加大惩处力度。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网络媒体及从业人员,相关部门负责督促整改落实,并按照法定职责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等措施,查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七)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各县(市)区要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办法,出台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规定,加快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加大信用评价结果在行业评优、项目招投标、资金监管等工作中的应用,建立企业“红黑榜”,扶优惩劣,使信用体系成为行业进步的推手、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抓手。通过持续整治规范行动,查处一批“黑中介”、“恶物业”,坚决清除行业害群之马,不断净化市场环境。
五、工作机制
(一)落实市级督导监督责任。
组建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专班,在市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落实好整治行动各阶段任务。工作专班召集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房地产市场整顿行动工作组和建筑业领域工作组设在市住建局,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组设在市公安局,国土规划整顿行动工作组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工商管理整顿行动工作组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落实城市整治主体责任。
城市政府是整治规范房 地产市场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改、公安、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网信等部门参加,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动查处、齐抓共 管等方式,共同抓好整治行动。
(三)加强部门协同。
1.住建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推进房地产市场秩序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房屋渗漏、开裂 、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实际交付房屋与样板间或销售宣传资料严重不一致;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擅自交付使用;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时,以认购、预订、排号等方式向买受人变相收取诚意金、定金、预订款;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变相涨价;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挪用交易监管资金或非法逃避交易资金监管;未按规定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歪曲、误导房地产调控政策,借助“热点”事件煽动扰乱社会秩序。房地产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房屋租赁合同不办理网签备案。未按规定办理预售商品房资金监管;未按规定办理租赁资金监管。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未按规定公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协助骗取、套取、违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发改部门主要负责将住建部门报送的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等失信信息及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配合住建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对严重失信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3.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房地产领域对项目涉及恶意欺诈、非法集资、一房多卖、非法变卖查封财产等涉嫌犯罪行为。对在整顿行动中发现的房地产开发领域涉黑涉恶势力团伙,予以打击惩治。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4.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涉及土地、规划和不动产等问题。要排查问题项目土地闲置和未开发土地情况,做好资产保全;负责责涉及土地、规划、不动产权登记等方面房地产风险工作;依法处置土地、规划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完善相关手续;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的规划条件、容积率等要求开发建设;未按期动工开发建设或中止开发建设导致住宅项目用地构成闲置土地;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5.税务部门主要负责查处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协助购房人非法逃避房屋交易税费。
6.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价格违法、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从事房地产业务的中介机构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即开展经营;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协议、控制房源、哄抬租金。;物业服务企业指定或限制其他电信运营商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开展电信业务,限制用户选择电信运营商;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的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的。
7.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督促相关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或者诱导购房人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房产中介机构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存在“高进低出” “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监管;查处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问题。
8.网信部门负责查处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等问题。要加强舆情监控研判,避免炒作,要把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本方案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完成。
(四)加强信息报送和舆论引导。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季度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宅与房地产业管理科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汇总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要综合运用本地区的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总结推广整治工作做法、经验和成效,公开曝光典型违法违规违纪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五)加强督导考核。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市委网信办等部门每年对各地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对整治工作得力、成效明显的城市,予以表扬;对问题突出,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的城市,进行提示、约谈,并视情建议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