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住建发〔2021〕18号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
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住建〔2020〕81号),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我市建筑工程品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为切入点,不断改革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逐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落实各方责任,规范质量主体行为
1.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不得降低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不得以优化设计名义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要求参建单位低于成本价承接业务,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拖欠工程款,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公示制度,主动公开工程竣工验收信息,在建筑物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市住建局、市发改委负责)
2.夯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明确的工序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保障体系,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压实质量管理责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可追溯。要严格执行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经常开展质量检查,确保质量要求落地落实。(市住建局负责)
3.严格监理单位质量监管责任。监理单位要充分发挥质量管理中的监督作用,严格对施工质量安全、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对发现的有关质量方面问题,可以直接向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市住建局负责)
4.强化勘察、设计、检测单位质量责任。加强勘察、设计单位源头把控,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勘察和设计,严格落实勘察、设计行业执业资格人员的质量责任,并对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要强化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相关设计问题,依法依规出具设计变更。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开展检测活动,对其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住建局负责)
5.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室内装修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要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进行加固或修缮;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切实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要加强房屋使用安全宣传引导,提高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减少影响和破坏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市住建局负责)
6.履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建设事业服务中心在质量监管中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作用,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强化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充实一线质量监督力量,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专业资质和相应能力的社会专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抽测、评价和咨询,确保各专业监管人员配备齐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健全市、县(区)监管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工程设计安全监管,加强对结构计算书的复核,提高建设工程设计结构整体安全、消防安全等水平。(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应急局负责)
三、完善管理体制
1.改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服务,各级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工程,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完善专业分包制度,大力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及时跟踪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专业化服务的项目,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落实质量责任,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落实工程咨询(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领域职业资格人员的质量责任;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探索推进建筑师负责制,依据合同约定,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明确建筑师应承担的责任。(市住建局、市发改委负责)
2.规范招投标管理。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落实招标人自主权。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取消不合理的投标报名等环节,推行招投标交易、服务、监管全流程电子化,有序推进远程异地评标。严格评标专家管理,完善评标专家考核评价机制,实行综合评标专家库和分级分类管理。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强化标后合同履约监管。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健全综合与行业协同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强化招标主体责任追溯,扩大信用信息在招投标环节的规范应用。(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3.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立双向担保制度,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强化政策支持,探索建立投保工程质量保险,完善工程质量保修机制,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银保监分局负责)
4.加强工程设计建造管理。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建立建筑“先策划、后评估”制度,完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机制,提高建筑设计方案决策水平。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科学设计单体住宅户型,增强安全性、实用性、宜居性,提升住区环境质量。严禁政府投资项目超标准建设。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建设,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和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制度,加强超限高层建筑抗震、消防、节能等管理。(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应急局负责)
5.引导工程提质创优。加大对优秀企业、项目和个人的表彰力度,在招投标、金融等方面加大对优秀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将企业质量安全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因素。对近两年内获得我省省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相关荣誉称号企业,评标时可考虑给予适当加分。获得国家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市政金杯奖等国家级质量奖项的工程,可直接推荐为市长质量奖。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即施工许可证中明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所主持建设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质量奖项,之后三年内(以国家级、省级、市级质量奖项证书的颁布时间为生效时间)在其执业资格限定范围内主持建设其他工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分别按照100%、70%、50%的幅度对应缴纳的额度予以减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负责)
6.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充分体现绿色发展理念,协同推进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贯彻落实《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完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和认证评价体系,推动绿色建材标识认证制度落实。鼓励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优先采用获得绿色产品认证对绿色建材产品。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开展装配式建筑工程示范和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加大装配式建筑技能人才队伍培育力度,推进绿色施工,通过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降低施工过程对环境对不利影响。发展绿色建筑,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7.支持既有建筑合理保留利用。推动开展老城区、老工业区保护更新,引导既有建筑改建设计创新,建立健全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机制,鼓励按照绿色、适用要求,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增强既有建筑的实用性和舒适性,提高建筑能效。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建筑。建立建筑拆除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拆除符合规划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开展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的更新改造利用试点示范。(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应急局、市文旅广电局负责)
四、健全支撑体系
1.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坚持新发展理念,贯彻实施国家制定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立完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专家名录,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全过程管控。增强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性,培育发展团体和企业标准,加快适应国际标准通行规则,加强工程建筑标准交流合作。(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负责)
2.加强建材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缺陷建材产品响应处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强化建材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建材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对人体有害物质污染对强制性标准。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加大违规海砂使用治理力度,严防违规海砂流向建筑工程。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对装配式部品部件实行驻厂监造制度。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负责)
3.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创新,加大建筑业技术创新及研发投入,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突破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应用。开展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选,积极推广建筑业新技术应用。加大重大装备和数字化、智能化工程建设装备研发力度,全面提升工程装备技术水平、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推广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与应用,提升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积极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提升质量安全信息化管理水平。开展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推进CIM基础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交互,提升审批效率。(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负责)
4.强化从业人员管理。明确企业履行职工教育培训责任,加强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教育,促进校企合作,大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建立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建设,完善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多元化评价体系。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快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企业使用符合岗位要求的技能工人。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
1.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市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归集,健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及时公示相关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实现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分级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市住建局、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2.严格监管执法。加大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曝光,加大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方面处罚力度。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对存在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给予暂扣、吊销资格证书直至终身禁止执业的处罚。(市住建局负责)
3.规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建立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明确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主体、受理范围、处理流程和办结时限等事项,依法、公正、及时、就地解决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并定期向社会通报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市住建局、市发改委负责)
4.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公示制度。企业须公开建筑工程项目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合理表达质量诉求。相关行业协会应完善行业约束与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市住建局、市发改委负责)
5.强化督促指导。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品质提升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各地执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责任制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建筑质量发展、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状况,督促指导各地切实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各项工作措施。(市住建局负责)
六、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和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工作,切实履行好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突出重点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强化示范引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