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 芦 岛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文 件
葫住建发〔2021〕7号
关于明确葫芦岛市强化建设工程质量
奖励激励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住建局,各工程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优质优价政策,提升建设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创优积极性,推动我市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市住建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奖励激励措施的通知》(葫住建发﹝2020﹞32号)。结合工作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对奖励激励措施第3条事项予以明确:
第3条原文为: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时,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质量奖项的工程,分别按照100%、70%、50%的幅度对应缴纳的额度予以减免。
现明确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即施工许可证中明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所主持建设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质量奖项,之后三年内(以国家级、省级、市级质量奖项证书的颁发时间为生效时间)在其执业资格限定范围内主持建设其他工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分别按照100%、70%、50%的幅度对应缴纳的额度予以减免。
本通知所明确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