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 芦 岛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文 件
葫住建发〔2020〕32号
关于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奖励激励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住建局,各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办〔2020〕8号)精神,根据辽宁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市质量工作考核反馈意见,加快质量强省建设,推动葫芦岛市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决定对我市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质量奖项的建设工程采取以下奖励激励措施:
1.获得国家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市政金杯奖等国家级质量奖项的工程,可直接推荐为市长质量奖,奖励按照相关规定发放。
2.工程项目如约定创优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国家级1.5%、省级1.0%的标准取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
3.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时,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质量奖项的工程,分别按照100%、70%、50%的幅度对应缴纳的额度予以减免。
4.加大宣传力度,借助新闻媒体对获奖工程、相关企业及个人进行专题报道,并在相关大会上进行表扬表彰,帮助获奖企业扩大社会知名度,增强工程参建单位及个人的获得感和荣誉感,激发企业创优积极性。
上述措施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生效,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