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 芦 岛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文 件
葫住建发〔2020〕5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三河”综合治理一期
穿越铁路工程临时占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被拆迁人:
现将《葫芦岛市“三河”综合治理一期穿越铁路工程临时占地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三河”综合治理一期
穿越铁路工程临时占地补偿方案
葫芦岛市“三河”综合治理工程是我市重点民生工程,治理河道需拆迁房屋、临时占用农用地及地上附属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龙港区政府会议精神,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占地范围
连山区寺儿堡镇新地号村、连山区寺儿堡镇营盘村、连山区锦郊街道、龙港区北港街道稻池村等村落,以上沿线所涉及的房屋、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详见沿线及施工作业图)。
二、建设单位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补偿实施单位
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有限公司。
四、占地补偿时间
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30日。
五、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六、房屋补偿安置
(一)具有房屋权属证明的住宅房屋补偿
1.对证载面积与实测面积相符的,按证载建筑面积乘以该房屋单位面积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照小房大的,证载面积部分,按照第1条标准给予补偿;超出证载面积部分,按照有照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折半给予补偿。
3.照大房小的,以实测面积乘以该房屋单位面积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具有《铁路用地使用证》的住宅房屋补偿
具有《铁路用地使用证》的住宅房屋,如实测面积与证载面积相符的,按证载面积的70%,乘以该房屋单位面积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如实测面积大于证载面积,则按证载面积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偿,超出证载面积部分,按无照房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如实测面积小于证载面积,则按实测面积依上述标准给予补偿。
(三)无照(证)的住宅房屋补偿
对于无照(证)的住宅房屋,按实测面积,乘以该房屋单位面积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四)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房屋室内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五)搬迁补助
1.有照住宅房屋,按证载建筑面积给予搬迁补助费20元/平方米。
2.《铁路用地使用证》房屋,按证载面积的70%给予搬迁补助费20元/平方米。
3.无照住宅房屋,每户给予搬迁补助费300元。
(六)搬迁奖励
1.有照住宅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证载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800元。照大房小的,以实测面积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照小房大的,超出部分按上述标准折半奖励。
2.《铁路用地使用证》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证载面积的70%,每平方米奖励1800元。
3.无照住宅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实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00元。
(七)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停产停业补偿
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其经营的合法性后,其停产停业损失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七、临时占用土地补偿
(一)临时占用地补偿的标准。按每年每亩3000元进行补偿,一次性给予9年补偿时限,合计补偿27000元/亩。(如施工过程中超出面积,按实际发生面积进行追加补偿)
(二)临时施工占地补偿标准。按每年每亩3000元进行补偿,一次性给予3年补偿时限,合计补偿9000元/亩。
(三)菜田地在原有补偿标准基础上,追加10元/平方米。
(四)临时占用土地上的附属物,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八、争议解决
(一)对房屋及附属物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5日内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二)不履行协议的解决方式。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腾空房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由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执行。
九、其他
本次拆迁房屋面积及附属物数量以摸底调查登记的结果作为补偿依据,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及办理的各种经营执照,一律不予补偿。
本方案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