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 芦 岛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文 件
葫住建发〔2019〕125号
关于修改《关于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住建局,委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全力化解住建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市住建局决定对《关于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规定》(葫住建发〔2018〕215号)第九条进行修改,现通知如下:
修改前:新开工程要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坚决打击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未获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发现没有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项目,除立即停工外,还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记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上访,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新建项目的施工许可申请,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上访,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新承接项目的施工许可申请。
修改为:新开工程要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坚决打击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未获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发现没有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项目,除立即停工外,还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记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上访,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新建项目的施工许可申请,不得开工建设,并记不良行为记录;施工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上访,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新承接项目的施工许可申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规定》(葫住建发〔2018〕215号)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