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 芦 岛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文 件
葫住建发〔2019〕98号
关于严格落实发展装配式建筑
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局属有关科室,各建设(开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鉴定单位:
装配式建筑是一项优化升级产业结构的重要战略举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7〕7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3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葫芦岛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葫政办发〔2017〕257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葫政办发〔2018〕165号)、《关于在新建建筑中加快推广应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梯板预制楼板的通知》(葫住建发〔2018〕139号)等精神,结合省政府绩效考核要求,市住建局研究决定,严格落实国务院及住建部、省政府、市政府等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措施和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1.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医院、宾馆、办公楼建筑,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学校建筑;
2.新建商品住宅、公寓、保障性住房;
3.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厂房。
二、指标要求
上述范围的各类项目装配式建筑比例不得低于总建筑规模的5%。
三、主要措施
1.对未达到以上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2.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现场具备设计变更条件的项目,应通过调整设计的方式达到指标要求。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符合设计变更条件、主体未施工的项目,无论审图通过与否,一律通过调整设计的方式达到指标要求。
4.勘察、设计、审图机构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应对调整的设计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同时对新立项的项目给予技术把关。
5.有关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应对装配式构、配件提供优良的技术服务,指导产品生产、安装等各个技术环节,并做好监督实施工作。
6.监理单位应充分发挥监理工作职能,做好现场管控工作。
7.建设(开发)单位在落实项目建设装配式指标的同时,应强化自身的政策、业务建设,并组织安排好施工单位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保证工程质量。
8.市、县(区)两级住建部门及市建筑工程服务中心,要严格认真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重点做好审图、招投标、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政策解读和宣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把关,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9.市、县(区)两级住建部门及市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加大执法力度,对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10.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2019年4月9日印发的《关于葫芦岛市执行新建建筑采用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设计的通知》(葫住建发〔2019〕45号)规定的任务指标比例要求,市住建局将按照任务节点指标按月考核,对不达标的县(市)区,将上报市政府。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