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
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部署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已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事项。为全面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多证合一”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住建房﹝2018﹞49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再发放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按照“多证合一”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加载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中,不在另行发放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企业或交易当事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查询备案信息。
二、加强取得“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具有备案信息的企业审核工作。申请“多证合一”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至少1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多证合一”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认领和审核工作,建立健全备案业务工作台账,实现“多证合一”改革后机构备案信息流转,设立和撤销备案信息及时报送,各项业务高效运行。市住建委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工商注册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审核工作;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工商注册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审核工作,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报送市住建委,依照程序在国家信用信息系统中撤销备案。
三、未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同步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包括“多证合一”前已工商注册未备案的机构),要到本行政辖区内的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信息登记。各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将名单报到市住建委, 统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条件如下:
1.经工商部门核准的营业范围中含有房地产经纪业务;
2.有合法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3.至少有1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或者2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四、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每年10月至12月期间到市住建委、各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信息登记,从业经纪人员变动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对未按期登记的、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要撤销备案的机构,各地区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至市住建委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撤销备案。
五、切实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为的监管工作。各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人社等部门通过加强协作、联合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机制,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加大重点稽查和日常检查力度,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各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依法设立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公示,对已取得营业执照逾期未备案的进行公开通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