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
葫芦岛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精神,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以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结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20年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的目标,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二、治理任务
(一)严格按照标准规划幼儿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教发〔2011〕5号),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律按划拨供应,建设标准按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规定,达到1500户(5000人)住宅小区配套规划建设1所6班型、达到4000户(12000人)住宅小区配套规划建设1所12班型幼儿园。对已建成的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正在建设的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补救措施。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在一定区域内按实际需要做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统筹配建、扩建幼儿园。(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
(二)严格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严格按照批准的城镇小区规划条件、建设手续及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要严格逐项排查,对有幼儿园完整建设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同步建设的,各县(市)区政府要约谈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确保在治理任务完成前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要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整改,在整改到位之前,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同步规划、分期建设的小区,要保证配套幼儿园同步建设、优先交付使用。(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
(三)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历史上已经建成但未移交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限期予以收回并移交,对于开发企业已经违规出售且难以收回的,由各县(市)区制定整改方案,要求开发企业易地重建或收回非法所得易地再建。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在接收后12个月内实现开园招生。(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四)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县(市)区教育部门后,按规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但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低于50%的地区,配套幼儿园要办成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确保始终超过50%的,教育部门可以委托办成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由政府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办园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按规定及时办理办园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核定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和生均经费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确保公共资源始终发挥公益性和普惠性作用。(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三、治理步骤
(一)深入排查。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方案,明确职责,狠抓落实。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分别列出清单、逐一建立台账,该项工作已要求各县(市)区按国务院规定时间完成,排查不合格的要按规定时间整改完毕,并完成上报工作。涉及到的市直部门必须全力配合,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排查工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后续治理工作奠定基础。(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
(二)全面整改。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各县(市)区要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根据每个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具体情况制定治理方案,逐一进行整改。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三)监督评估。市治理工作小组对各县(市)区排查、整改等环节加强督导、监督和评估,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组织抽查,对落实不力、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配合单位:市治理工作小组成员单位)
四、责任分工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主管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专项督查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教育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提出小区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
(三)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四)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五)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六)财政部门要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中的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七)公安部门要做好排查和治理环节中的治安工作,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保障各项治理工作的安全稳定运行。
(八)司法部门要做好依法行政指导工作。
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市政府将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尽快办理。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成立葫芦岛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负责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市教育、住建、自然资源、发改、机构编制、民政、财政、公安、司法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在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设立市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于每月18日前向市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上报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排查和整改情况。
(二)强化治理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县(市)区政府的主体责任,尽快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建立摸排整改情况总台账,细化时间节点,采取可行措施,抓紧整改落实,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葫芦岛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葫芦岛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朱 云 副市长
副组长:刘 众 市政府副秘书长
佟 民 市教育局局长
董金旭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王 冶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鲍玉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付玉芳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林立 市委编办副主任
栗恩秋 市民政局副局长
贺彩兰 市财政局副局长
娄向东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剑波 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建国 市教育局副局长
工作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在市教育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治理日常工作,完成上级部门和工作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