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公益金使用管理程序
葫芦岛市骨灰海葬补贴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程序
第一条葫芦岛市骨灰海葬补贴资金是省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用于骨灰海葬活动的补贴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严谨挪作他用。
第二条此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拨付款工作由市局规划财务科统一管理。
第三条此项资金根据《关于实施骨灰海葬补贴政策的通知》(辽民发〔2012〕9号)和《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6〕54号)、《关于调整骨灰海葬补贴标准的通知》(葫民办发〔2022〕10号)的文件精神,贯彻落实骨灰海葬活动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实施海葬,由中标单位根据本年度骨灰海葬情况提供相关票据,由我局慈善儿童福利和社会事务科(区划地名科)负责此项目,由我局规划财务科拨付。
第四条此项资金拨付完毕后,按法定程序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葫芦岛市“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程序
第一条葫芦岛市“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金是省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用于开展对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疗康复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予以资助的补贴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严谨挪作他用。
第二条 此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拨付款工作由市局规划财务科统一管理。
第三条此项资金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8〕30号)、《关于印发〈全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工作规程〉的通知》(辽民儿函〔2019〕146号)和《关于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的通知》(辽民儿函〔2023〕203号)的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为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疗康复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予以资助,由我局慈善儿童福利和社会事务科(区划地名科)负责此项目,由我局规划财务科拨付。
第四条此项资金拨付完毕后,按法定程序接收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葫芦岛市精神障碍社会福利机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程序
第一条葫芦岛市精神障碍社会福利机构项目资金是省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用于开展精神障碍社区服务的补贴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严谨挪作他用。
第二条此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拨付款工作由市局规划财务科统一管理。
第三条此项资金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关于开展“精康融合行动”的通知》(民发〔2022〕104号)的文件精神,贯彻落实精神障碍社区福利机构项目,支持发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由我局慈善儿童福利和社会事务科(区划地名科)负责此项目,由我局规划财务科拨付。
第四条此项资金拨付完毕后,按法定程序接收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葫芦岛市养老护理员选拔赛、养老护理员培训项目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程序
第一条葫芦岛市养老护理员选拔赛、养老护理员培训项目资金是国家财政部门下达的中央福彩公益金老年福利类资金,开展养老护理员选拔赛、养老护理员培训是其使用方向之一,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统筹使用。
第二条此项资金根据年初计划,确定额度后实行专项管理,拨付款工作由市民政部门规划财务科统一管理。
第三条此项资金根据《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预算的通知》(辽财指社〔2024〕364号)精神,落实养老护理员选拔赛、养老护理员培训项目,由我局养老保障和促进监管科负责此项目,由我局规划财务科拨付。
第四条 此项资金拨付完毕后,按法定程序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葫芦岛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程序
第一条葫芦岛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资金是省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用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的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条此项资金实行专帐管理,日常拨付款工作由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计财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此项资金根据《关于实施辽宁省未满18周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政策的通知》(辽民函〔2022〕12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全市未满18周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资助。为贯彻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项目,实现足额、及时地发放的目标要求,由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财务拨付。
第四条此项资金拨付完毕后,按法定程序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葫芦岛市“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程序
第一条“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资金是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用于孤儿助学工程的补助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使用原则,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条此项资金实行专帐管理,日常拨付款工作由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计财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此项资金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 〔2019〕24号;《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辽财指社〔2023〕710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现足额、及时地发放的目标要求,由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财务拨付。
第四条 此项目资金拨付完毕后,按法定程序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葫芦岛市儿童福利机构设施设备配置资金使用管理程序
第一条儿童福利机构设施设备配置资金是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用于儿童福利机构设施设备改造的补助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使用原则,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条此项资金实行专帐管理,日常拨付款工作由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计财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此项资金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辽财指社〔2024〕36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贯彻落实儿童福利服务机构设施设备配置项目,实现足额、及时地发放的目标要求,由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财务拨付。
第四条此项目资金拨付完毕后,按法定程序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葫芦岛市福利院养员生活费资金使用管理程序
第一条福利院养员生活费是市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用于福利机构养员、儿童生活费的补助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使用原则,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条此项资金实行专帐管理,日常拨付款工作由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计财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此项资金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依据葫政办发〔2022〕22号,葫政办发〔2021〕32号文件,葫民发〔2017〕115号文件、辽民发〔2020〕39号文件、葫民发〔2020〕104号文件、葫人社〔2021〕10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贯彻落实福利院养员儿童生活费项目,年老人儿童有所依、有所养、有所乐的幸福生活,实现足额、及时地发放的目标要求,由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财务拨付。
第四条此项目资金拨付完毕后,按法定程序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