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门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门牌管理,适应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人民生活和社会管理提供方便,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住户和驻葫部队均应按本办法设置门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门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地名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牌设置的审批、编码、制做、安装以及建立档案、咨询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门牌由主管机构统一制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制与安装。
第四条 各级建设、公安、工商、物价、邮电等部门要与民政部门相互配合,协助做好全市门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牌的设置分为机关、企事业单位门牌,门市牌,住宅牌,单元牌,城镇街路巷牌和城乡住户户牌。
第六条 门牌的设置样式的设计、用料、制做与安装,应实用、统一、经济、美观,一律采用房屋所在的街、路、巷或居住地名称加阿拉伯数字编排号码。
第七条 门牌的编制应遵循一定规律,沿街门牌以街、路、巷或广场、桥头、交叉路口为起点,以院落或建筑物为单位,按照街、路、巷从北向南的走向编排。以居民地编号的按房屋座落的分布依次编排。
第八条 一户多门的,只编一个门牌号;一院多户的,可编一个主号,各户按子号编排;交叉路口处的房屋,可依知名度较高的街、路编号。
第九条 门牌的设置与建筑物的使用应同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楼(平)房,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筑位置图到地名管理机构申办设置、恢复、更新门牌号码手续。工程竣工时,必须有民政部门地名管理机构参加验收,未设置正式门牌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拆除旧房屋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应提前向当地地名管理机构申办拆除门牌号码手续,由门牌管理机构记入档案。
第十一条 经建设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可编临时门牌号码。
第十二条 规划区内空地应留空号的,可按规划要求预留。已列入改建规划的平房居民区,为便于改建后编号,一座楼位内只编一个号码,各户按子号编排。
第十三条 尚未设置或失落、损坏以及房屋形态改变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申报设置门牌,由当地门牌管理机构按规定编排、安装。
第四十条 设置门牌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由当地门牌管理机构收取制做、安装工本费。工本费由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所有者负担。新建房可列入成本,旧房可列入房屋维修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收或乱收制做安装门牌工本费。
第十五条 门牌的装设位置应统一、醒目,单位门牌装设在正门上方;住宅楼牌装设在楼两侧二层三分之一处;门洞牌、门市牌和户牌应装设在门户正门上方中间处。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户口手续、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邮电部门办理通邮手续时,应要求办理单位或个人出示标准地名门牌号码。
一切通信往来、社会管理、经济活动和新闻广告等都必须使用规范的门牌号码。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自编自设的门牌,应限期自行拆除,由地名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设置标准门牌。
街路巷名称的确定或更改,由地名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并会同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有关部门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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