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公益性公墓实施方案》(葫政办发〔2014〕36号)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意见》(辽政发〔2013〕7号)和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运行管理的通知》(辽民函〔2014〕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和第四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切实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确保公益性公墓规范运行,使百姓受益,让社会满意。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深入地开展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公益性公墓工作,取缔未经批准建设的公墓,使非法出售、出让墓穴的城乡公益性公墓以及建设超标准、豪华墓穴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使炒买炒卖、预售墓穴以及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墓穴回扣的行为得到有效制止。
三、工作重点
(一)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墓。
1、对建设规模不大,骨灰安葬数量不多的,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取缔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解决善后问题。
2、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骨灰安葬数量较多、难以通过迁移恢复土地原状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将其纳入市级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总体规划,按新建公益性公墓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管理。
(二)违规建设的公墓。
1、对原有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核规范,完善手续。
2、对获得批准正在或将要建设的公墓,由民政部门对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保等有关批准文件重新调查核实,发现问题要依法予以纠正。
3、对未按批准文件规定建设的公墓,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用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森林、树木的,由林业部门依法处理。
4、对没有按照要求设立高、中、低不同收费区和免费区的城乡公益性公墓,民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
5、对已经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就擅自经营的公墓,民政部门要责令停业整顿,然后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6、对绿化面积没达到墓地面积70%以上的公墓,民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各建墓单位要按照要求,对本墓园未建成区重新规划建设。
(三)违法违规经营的公墓。
1、建设和出售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的,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尚未建成或已经建成但尚未出售的,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已经出售并与买受人签订协议但尚未安葬骨灰的,也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公墓经营单位应向买受人说明情况,协商变更或解除安葬协议,依协议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已经安葬骨灰的,要加强管理,待使用期满后依法处理。上述拆除或改造墓穴、墓地所发生的费用或赔偿责任由公墓经营单位承担。
2、向未出具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的人出售墓葬用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对已出售的墓穴,公墓经营单位不得为买受人过户、更名和转让。
3、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没有完成定价的公益性公墓,要严格按照非营利和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由民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在实地考察和成本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公墓墓穴的定价。已完成定价的公墓,要根据此原则予以评估,价格偏高的要重新核定。公益性公墓没有定价前不得销售。
4、对公墓经营中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公墓经营者的责任。
5、对没有建立公开公示制度的,民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各公益性公墓名称必须明确标示“XX县(市、区、乡、镇、街道)XX公益性公墓”字样,并设立在墓园显著位置,不得在名称上误导消费者。各公益性公墓要按照要求,将公墓名称、具体地址、主管部门、法人性质、法人登记编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占地面积、使用年限、物价批文、价格标准、最高限价、监督电话等信息在墓园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四)乡(镇)公益性公墓要按公墓服务范围使用。
乡(镇)公益性公墓只能安葬本乡(镇)服务范围内亡故人员的骨灰,需跨乡(镇)服务的,须由乡(镇)政府同意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乡(镇)公益性公墓一律不得跨县(市)区销售,不得对外宣传和做营销广告。凡不按规定的服务范围对外经营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继续对外销售墓穴的,依法吊销乡(镇)公益性公墓批文,按非法公墓对待。已出售的墓穴由相关部门按非法转让处理。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部署自查阶段(2014年6月20日-7月5日)。
1、各县(市)区要按照辽民函〔2014〕28号文件要求,成立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公益性公墓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实施。
2、要结合葫政办发〔2013〕43号文件精神,对本地区公益性公墓情况进行一次自查。
(二)清理整治阶段(7月6日-10月5日)。
1、各县(市)区要根据自查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方案报市民政局。
2、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辽民函〔2014〕28号文件精神,对违法、违规的公益性公墓进行认真清理、整治。
3、市政府督查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清理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6日-10月31日)。
1、各县(市)区要对公益性公墓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0月20日前将总结上报市民政局。
2、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违规公益性公墓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民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多方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共同做好清理整顿公墓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精心组织筹划,认真部署落实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要按照清理整顿的范围、措施、方法和时限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内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具体要求,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要密切关注清理整顿工作动态,及时沟通会商,加强监督检查。
(三)找准存在问题,依法清理整顿。
各县(市)区要按照公墓整治方案要求,认真查找公墓建设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具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对于暴露出来的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形,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对于公墓违反建设标准、违反价格规定、不及时准确公示以及非法公墓等问题要通过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进行价格处罚、关闭封园等方式,严格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四)注重工作方法,争取群众支持。
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因此,要注重工作方法,既要严格执法、照章办事,确保清理整顿的效果,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与支持。防止因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
(五)注重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
规范公墓建设管理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强化日常监管,严禁以批代管、只批不管。要完善年度检查制度,民政部门要会同物价、国土、林业、工商等部门开展公墓年检,对年检不合格的公墓要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并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新建公墓要从源头上堵塞管理漏洞,从公墓规划、审批、建设到经营的每个环节严格把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附件:1、葫芦岛市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公益性公墓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葫芦岛市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公益性公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3、葫芦岛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基本情况统计表
附件1
葫芦岛市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公益性公墓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海平 副市长
副组长:张庆增 市政府副秘书长
郭 毅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栗恩秋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大海 市监察局副局长
付兴奎 市发改委副主任
段海波 市物价局副局长
王 冶 市规划局副局长
张志军 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靳宗春 市环保局副局长
朱恩东 市林业局副局长
娄向东 市公安局副局长
冯欣荣 市工商局副局长
吕登夫 市国税局总会计师
郝云阁 市地税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刘晓军 兴城市副市长
袁 伶 绥中县副县长
朱希鼎 建昌县副县长
陈 玮 连山区副区长
苗贺雨 龙港区副区长
史广成 南票区区长助理
王锦存 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任由市民政局副局长栗恩秋兼任。
附件2
葫芦岛市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公益性公墓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负责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兴建公墓的查处;未按审批条件建设公墓的清查;违反规定建设墓穴的查处。
二、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查处。
三、发改部门:负责从严控制公墓项目的立项审批。
四、物价部门:负责制定公墓销售价格,为公益性公墓按定价划出高、中、低和免费四个不同的价格区域;负责自立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的查处;负责未取得定价的城乡公益性公墓对外销售的查处。
五、规划部门:负责对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公墓建设规划建设公墓的查处。
六、国土部门:负责公墓非法、违规用地的查处。
七、环保部门: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查处。
八、林业部门:负责公墓非法占用、毁损林地的查处。
九、公安部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中公墓非法经营的查处。
十、工商部门:负责非法公墓虚假宣传,跨区域宣传、营销,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查处;负责殡葬用品经营网点注册和监管。
十一、国税部门:负责对公墓销售过程中偷、漏税行为的查处。
十二、地税部门:负责对公墓销售过程中偷、漏税行为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