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及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各县(市)区人社部门: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编制“三定”方案精神,以及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工伤保险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市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保险管理办公室行使有关问题的通知》(葫人社[2011]33号)有关规定,现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管理部门
从2011年3月29日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含工伤认定)由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伤鉴定办)负责。
二、工伤认定政策依据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工伤认定管理模式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工作,按人事管理权限由市及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工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由市人社局工伤鉴定办负责;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工作暂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每季末报市局工伤鉴定办备案;兴城市、建昌县、绥中县暂由属地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每季末报市局工伤鉴定办备案。
四、工伤认定申请规定
(一)申报时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含一寸相片四张);
2、本人(家属)工伤认定申请;
3、事故现场证明人的证实材料;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职工所在单位人事编制本中当事人页复印件(盖章);
6、单位申报工伤的公函;
7、受伤害时初诊医疗病志及诊断证明(含影像学检查资料);
(二)办理程序及时效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工作中的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和时限规定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1、发生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以传真形式向市人社局工伤鉴定办(传真3200532)报告;待伤者病情稳定后,按第一款申报材料要求提交正式工伤认定申请;
2、从受伤之日起1年内可以按有关规定申报工伤认定,超过1年的不再受理。
五、工伤鉴定申请规定
在履行完工伤认定审批手续后,如伤者医疗期已满,可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申报进行工伤鉴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需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报市人社局工伤鉴定办;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需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属地人社部门或人事部门同意后,再报市人社局工伤鉴定办。
申请工伤鉴定时应提交工伤认定审批手续、单位同意申报鉴定的报告以及有关医学材料等。
六、工伤待遇申请规定
按原申报渠道及业务流程办理。
七、根据上级部门通知精神,因统计分析工作需要,请各有关单位将已履行完工伤认定审批手续但未进行工伤评残的人员名单整理盖章后,务必于4月25日前报市人社局工伤鉴定办。
八、各单位在执行时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市人社局工伤鉴定办取得联系。葫芦岛市人社局工伤鉴定办办公地点:葫芦岛市新区劳动大厦四楼工伤鉴定办;联系人:张悦;联系电话:3150549;传真:3200532。
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