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葫芦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明确案件管辖范围,维护仲裁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全力打造法治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辽人社〔2022〕14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辖范围调整依据以下原则
(一)方便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原则;
(二)有利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
(三)公正审理的原则;
(四)均衡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业务分工的原则;
(五)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二、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以属地管辖为主、其他管辖为辅
(一)葫芦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1.中央、省属各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葫芦岛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2.葫芦岛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部队师级单位在葫芦岛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4.经国家、省级、市级市场监督管理、民政、财政、司法等行政机关登记或者批准设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在葫芦岛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5.劳动合同履行地为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的外地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6.在葫芦岛市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7.葫芦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兴城市、建昌县、绥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除辽宁省及葫芦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在各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施行前,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原管辖规定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继续审理。
附件:关于调整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
知(辽人社〔2022〕14号)
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仲裁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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