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 芦 岛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文 件
葫住建发〔2020〕2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建筑业
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统计局,各市属开发区住建、统计部门:
为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业对全市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助力葫芦岛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增强建筑业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协作联动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现就做好全市建筑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密切配合,切实抓好建筑业企业入统工作
(一)增强企业入统时效性,实现应统尽统。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市属开发区住建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全面入统,按照注册地管理原则,对有建筑业资质且主营业务为建筑业但尚未入统的企业,督促其到注册地所在统计部门尽快办理入统,做到应统尽统。住建部门收到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的《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建筑业企业名录》后,进行认真比对、梳理,根据本部门掌握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将《建筑业企业单位信息反馈表》提供同级统计部门,做好建筑业企业动态维护更新工作。
(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实现信息共享。统计部门于季后3个工作日内将《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建筑业企业名录》提供同级住建部门。在收到同级住建部门提供的《建筑业企业单位信息反馈表》后,要按照“一次性告知”原则指导企业做好入库资料搜集,按照国家统计局名录库管理规定及时完成新增企业入库申报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协作,全面提高建筑业统计数据质量
(一)加强部门沟通,确保覆盖范围。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市属开发区住建部门按报表频率(月、季、年)对本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相关资料,在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进一步完善统计资料提供机制。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市属开发区住建部门要树立“大建筑业”概念,与发改、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通信、电力等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以便及时获取建筑施工安装项目信息,全面掌握建筑业统计情况。
(二)完善联动机制,提高数据质量。统计部门每季在辽宁省统计局正式公布统计数据后3个工作日内,将建筑业报表相关指标汇总数据提供同级住建部门,同级住建部门根据工作掌握情况,对统计部门提供数据进行梳理比对,两部门可以通过对企业开展联合调研、工作会商等方式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加大宣传力度,全面依法治统。住建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加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两部门精准指导企业,确保企业如实准确及时填报数据,共同做好重点领域、重点企业的数据质量核实工作,经核实若存在虚报、瞒报、漏报、迟报问题,各级统计部门要按国家统计局规定予以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协作联动工作,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密切协同配合。两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要主动担当、尽职尽责,制定和完善具体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两部门建立健全工作落实机制,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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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建筑业企业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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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部门(盖章) |
提供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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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1) |
单位名称 (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
企业资质等级代码(4) |
备注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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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直报平台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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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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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本年纳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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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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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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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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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单位信息反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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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盖章) |
提供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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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1) |
单位名称 (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
入出库情况(是/否)(4) |
备注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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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统计标准 应入库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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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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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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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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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统计标准 应出库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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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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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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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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