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 芦 岛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文 件
葫住建发〔2019〕58号
关于修订《葫芦岛市城市供热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燃气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供热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危害和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要求,我局对原《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预案,抓紧制定和完善本辖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督促当地供热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抢险队伍,配备抢险救援装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切实保障供热行业安全稳定。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城市供热突发事件的能力,努力将事件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是指葫芦岛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热源厂、锅炉房、供热主管网、热力站设备)在供应过程中,突然发生影响整个系统安全稳定供热,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影响社会正常秩序,需要各级政府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的紧急事件,或因其它公共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城市供热突发事件。
1.4应急预案体系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葫芦岛市住建局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热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住建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供热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公用事业科,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公用事业科科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住建局办公室、公用事业科、安技科、城建科,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市自来水公司、鑫海市政等有关部门和企业。
1.5应急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小城市供热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其他危害。
1.5.2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城市供热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提高城市供热运营人员及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1.5.3分级管理。按照“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逐级健全完善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主管部门要分别制定本辖区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
1.5.4社会参与。提高科学决策、科学指挥的能力,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城市供热突发事件的长效机制。
二、事故风险描述
出现下列情况时,各部门及供热企业(单位)应立即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热的可能性,并决定是否需要上报。如需上报,要立即将发生事件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影响的程度、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和其下设的办公室。
(1)因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2)因供热燃料出现短缺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3)因供电、供水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4)因天气持续低温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5)因其它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三、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市住建局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 市住建局局长
副总指挥: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住建局办公室
市住建局公用事业科
市住建局安全技术科
市住建局城市建设管理科
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
市自来水公司
鑫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3.2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市政府有关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建立完善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市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开展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完成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3.3日常办事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住建局公用事业科,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公用事业科科长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对应急监测设备的配备与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城市供热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出现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后迅速响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抢险救援。
3.6热源厂及使用单位、居民用户
各热源厂应及时制定本单位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供热安全技术负责人,培训供热运营操作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并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及时向供热供应企业及有关部门报告。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争取在最短时间内采取最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事态恶化。
各供热使用单位及居民用户应严格遵守供热使用规则,发生供热管道崩漏等事故应及时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人身及财产安全。
四、预警及信息报告
4.1预警分级
依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影响时间、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分成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IV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II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随时会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4.2预警发布和解除程序
冬季供热期(11月1日至次年4月1日)前15天,全市即进入供热突发公共事件蓝色预警响应阶段,蓝色预警不再另行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供热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发布;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发布。
冬季供热期结束后,供热蓝色预警自动解除。黄色以上预警的解除程序,参照发布程序执行。
4.3信息报告
4.3.1基本程序
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或拨打110、119求助,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指挥部,由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全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3.2报告原则和程序
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将事件发生情况报告当地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指挥部接到事件报告后,及时上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
4.3.3报告内容
事件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类别及简要经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及对供热工作的影响情况;险情或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或基本结论;采取的设施;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五、应急响应
5.1事件等级
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分为四个级别,按照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从重到轻依次为特别重大城市供热突发事件(I级)、重大城市供热突发事件(II级)、较大城市供热突发事件(III级)、一般城市供热突发事件(IV级)。
5.1.1特别重大(I级)供热突发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2)因供热设备故障或个别供热主体出现弃管,导致停供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以上或48小时以上仍不能恢复供热的;
(3)因地震、暴风雪等特大自然灾害,导致无法正常供热的。
5.1.2重大(II级)供热突发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2)因供热设备故障或个别供热主体出现弃管,导致停供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以内或24-48小时(含48小时)内仍不能恢复供热的;
(3)因供热用煤、水出现严重短缺,导致无法正常供热的。
5.1.3较大(III级)供热突发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 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2)因供热设备故障或个别供热主体出现弃管,导致停供面积在5-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内或12-24小时(含24小时)内仍不能恢复供热的;
(3)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6℃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
5.1.4一般(IV级)供热突发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2)因供热设备故障或个别供热主体出现弃管,导致停供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以下或12小时(含12小时)内即可恢复供热的。
5.2响应分级
一般供热突发事件(IV级):由事发地供热企业启动应急预案,并全权负责处置。必要时,市供热应急指挥部派人到现场,参与制定应急方案,指导、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较大供热突发事件(III级):由市供热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并协调处置。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要赶赴现场,协调制定应急方案,指导、督促、协调并参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应急工作。
重大供热突发事件(II级):由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应立即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应急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具体负责事发现场的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I级):由市供热应急指挥部报告总指挥,经批准启动应急预案。总指挥与副总指挥应立即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具体负责事发现场的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
5.3响应程序
5.3.1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后,供热单位负责人,应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调解矛盾、控制局面,并依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向有关采暖用户通报供热突发公共事件情况。
5.3.2各相关单位应根据供热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启动本区域、本系统的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本区域、本系统的抢修抢险队伍实施抢修抢险和应急救助,尽快恢复供热。
5.3.3现场指挥部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根据事件级别及时向上级报告。受报单位或部门根据事件级别和种类进行果断处置,需调动有关人员和市级抢修抢险队伍参与处置时,应立即调动。
5.3.4供热应急指挥部根据发生供热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5.4处置措施
各级抢险应急组织机构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有效”的原则,共同做好城市供热险情及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发生重大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后,由指挥部派出现场救援工作组研究处置对策,组织开展事故抢险和救援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立即启动供热重大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抢险救援指挥部命令和抢险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安全监督等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指挥部报告。
城市供热经营企业在公安、消防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抢险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开展抢险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5.5应急结束
5.5.1指挥部根据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救援终止,并及时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5.5.2抢险应急状态终止后,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及抢险经过;事件原因;事件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件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六、信息公开
城市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指挥部及事件所在地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七、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按事件级别组织开展供热事故损害核定工作,对事故情况、人员补偿、紧急救助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尽快实施。
7.2事件调查
必要时,由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牵头组成供热突发事件调查小组,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7.3评估和总结
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冬季供热期结束后,对采暖季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7.4恢复重建
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保障措施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必须保证供热应急体系中有关人员的通信联络畅通。
8.2应急队伍保障
各供热单位必须组建供热突发事件抢修抢险队伍,建立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配备相应抢险设备,设置供热专家小组,分类别制定应急抢险工作规程。
8.3物资装备保障
各供热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机动车、电焊机、气焊工具、电动试压泵、汽油抽水泵、电动抽水泵、工程照明警示灯、便携式流量计、红外线测温仪、数字燃气检测仪以及各种规格的管材、阀门和水暖件等抢修抢险物资器材,具备一定的供热事故自救能力。
8.4其他保障
市政府建立应急供热燃料政府储备。各供热单位建立供热燃料应急储备。其中供热煤炭应急储备不少于20天用量;遇有恶劣或极端天气预警时,应提前加大应急储备量;加快天然气应急储备能力建设,逐步提高调峰和应急能力。
市政府建立供热应急救助保障体系,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经协调无效,项目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对供热单位采取紧急接管措施,以保证正常供热。
市财政部门应安排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准备资金,明确应急救助政策,确保供热应急措施顺利实施,保障全市正常供热,缓解供、用热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九、应急预案管理
9.1应急预案培训
各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供热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9.2应急预案演练
市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供热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处置流程演练,提高并保持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应急抢险能力。
9.3应急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并解释,根据情况变化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9.4应急预案备案
本预案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9.5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