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 芦 岛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文 件
葫住建发〔2019〕44号
关于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和
污水处理厂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安全运行监管工作,全面提升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污水处理工作不出问题,现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和《葫芦岛市城镇生活污泥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置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就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安全运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
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好“水十条”和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体现。兴城、绥中、建昌、南票、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住建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各生活污水处理企业是安全达标运行的责任主体。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工作作为改善民生,落实污染减排任务,提高水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出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率低,监管不到位,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运行和排放不达标等情况,要坚决给予通报,以确保污水处理工作不出问题,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生态环境。
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
目前,我市由住建部门监管的7座生活污水处理厂(市本级2座、兴城、绥中、建昌、南票、杨家杖子各1座)通过升级改造已全部达到一级A处理标准。按照《葫芦岛市2019年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计划》,2019年启动居民投诉多的城市和园区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工程,2020年基本完成生活垃圾场站和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今年将开展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工作。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产生恶臭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和处理单元要设立密闭排气系统,经过脱臭净化设施后稳定达标排放。各地主管部门要根据要求认真排查并督促企业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同时加强对老旧设备的排查,对存在隐患的设备及时检修更换,确保设备正常运转,确保落实好我市2019年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工作。到2020年,市本级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达到85%以上。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继续加大截污管网建设力度,力争消除截污管网空白区。
请各地将污水处理厂产生恶臭污染物排查情况和整治方案于4月12日前报送市住建委(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规范设施设备运行管理
必须保持污水处理厂连续运行,污水运行企业每年初向主管部门报备年度维护保养、设备维修更换等计划和方案。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需减产、停产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提前向住建和环保部门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按规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营。各污水运行企业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日常检查制度等,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加强每日巡检,维护和保养,并做好巡检记录,确保各项设施设备运行状态良好。设置备用电源,确保突发停电时厂站能正常运行,提高保障能力。
四、加强污水处理工作考核管理
1、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市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污水处理考核工作。每年1月份,对上一年度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各地于每年1月中旬前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完成上一年度本辖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报送市住建局。自查报告除考核指标外,还应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执行情况、污水处理合同执行情况、监督制度落实情况、污水处理费收缴情况、水质检测和安全事故等情况。
2、污水处理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一是各地污水处理企业对进出水水质每天至少检测一次,并将检测结果留存以备检查;二是每月将第三方检测结果和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及时报送住建和环保部门备案;三是各地住建部门要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的检测机构对污水处理单位报送的检测结果进行抽查;四是建立动态考核机制,住建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单位履行运营合同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质的监督检查结果,考核和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五是对未按要求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挂牌监管,限期整治;禁止接纳工业污水,以保证污水收集系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运行。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监管,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污水处理厂依法进行处罚。
五、加强污泥处置工作管理
严格执行《葫芦岛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到2020年,市本级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兴城市达到75%,绥中、建昌、南票、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到达达到60%。
1、落实污泥处置月报告制度。污水处理厂要健全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运输单位、处置单位、联单编号、污泥运输量(逐车过磅计量)、含水率、运输车牌号等情况,每月底向住建和环保部门上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月度台账。
2、落实转移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转出污泥时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和住建及环保部门留存1份。填写的转移联单信息应保证真实有效,重量、流向等信息须与台账一致。
3、规范污泥收运行为。污泥运输应采取密封措施,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密闭式运送工具,运送工具应具有明显的严控废物警示性标识。
六、规范信息上报管理
各地要督促城镇污水运行单位做好信息上报工作,确保运营月报信息不迟报、漏报、瞒报。各运营单位必须每月10日、每季度10日前完成上月、上季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工作。要做好基础数据修正、更新工作,确保数据准确、详实。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