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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葫芦岛市委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

2013/08/05 8.8k 阅读 389 点赞

《中共葫芦岛市委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

    中共葫芦岛市委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社区建设的进程,解决社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将我市社区建设成保障有力、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社区职能,理顺工作关系
    1、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成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
    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民主选举权、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民主监督权。
    2、社区居民委员会具有管理、教育、服务、监督的职能。基本职责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做好社会保障、退休和失业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安置就业、美化环境、卫生保健、计划生育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搞好社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等弱势群体的服务,发展志愿者队伍,组织群众互助互济,兴办社区服务业,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活动。加强社区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倡导科学文化,反对封建迷信,开展文体活动。 执行社区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纠纷,向政府反映社区成员意见和建议。
    3、基层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与协调、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基层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要在责、权、利统一的前提下,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该由社区管理的事项坚决交由社区管理,不得以部门为单位在社区设立独立机构,防止社区行政化倾向。
    4、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社区工作,街道办事处和政府职能部门应履行的职责不得转嫁给社区,需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完成的行政事务或临时性工作,须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商,并按“费随事转、责随权走”的原则,给予相应的工作经费。
    5、驻社区单位是社区的组成部分,应主动向社区提供资源和服务,其服务设施应向社区开放。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主动为驻社区单位服务,为其生产、生活提供良好的环境,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6、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是社区自治组织与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本社区的物业管理,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应当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支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
    7、社区组织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应在办公场所悬挂“×××社区居民委员会”标牌,不得悬挂其他派生组织机构的标牌。社区应有标识,标识可以社区为单位设制,也可以区、街统一设制。
    二、加大资金投入,改善社区条件。
    8、市、区(县、市)财政要加大对社区建设的投入,建立社区建设事业专项经费,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增加社区干部补贴、社区办公经费和社区建设指导部门的工作经费。
    9、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完善社区基础设施作为一项硬性任务,多方筹措资金,多渠道解决社区用房、社区公共活动场所和社区服务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问题。要逐步减少社区租借用房数量,建立社区发展的长效机制。到2005年,市内社区一站四室(即社区服务站、办公室、活动室、警务室、医疗室)及其它公共用房总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其中一站四室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办公室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县(镇)所辖的社区用房、社区公共用房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各街道、区(市、县)都要有一所功能齐全的社区服务中心,两年内街道、区(市、县)两级社区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要分别达到400和1000平方米以上。2004年要有85%的社区和街道达到此标准。
    10、把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当中。凡在葫芦岛市内从事住宅建设、开发的单位,要按照《葫芦岛市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3日第33号政府令)的要求为社区无偿提供永久办公用房,即: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提供55平方米的社区用房;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提供110平方米的社区用房;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提供165平方米的社区用房。
    按规划应建社区用房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用房。其中,超过应履行义务部分的建筑面积, 以销售成本价格折算为货币,给予建设单位货币补偿。资金从社区用房款中解决。
    按规划不需建设社区用房的,建设单位须按照规定应提供的社区用房面积,以销售成本价格折算为货币,作为建设社区用房款,向当地财政部门缴纳。建设单位缴纳的社区用房款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筹用于社区建设。
    对不按规划建设社区办公用房和不缴纳建设社区用房款的建设单位,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11、实行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驻社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与社区结对子帮扶共建活动,积极为社区办公和开展居民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将闲置的房屋和会议室、游艺室、图书馆和体育场馆等设施无偿或低偿提供给社区使用。单位型社区的用房要由驻社区单位无偿提供,使用面积要在200平方米以上,使用年限要在30年以上。
    12、社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实行零费率和税率从优等优惠政策。供暖、供水、天然气、房产、电信、电业等单位和部门对社区用房要按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费。
    13、提高社区干部补贴标准。到2004年底,要使专职社区干部补贴达到当地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所需资金,以县(市)、区投入为主,市财政补助为辅。要逐步将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范围。
    14、落实社区办公经费。各县(市)、区政府要帮助社区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筹措办公经费,现阶段要保证社区办公经费每年达到6000元,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每年要将社区补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预算额度要随地区经济增长同步提高。要大力推进社区服务产业化,社区服务可以根据不同对象、不同项目实行低收费或不收费。
    15、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办公经费、社区服务收入和其他劳务收入要按照财务管理自主支配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并建立严格的制约管理机制,街道办事处应每半年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16、社区要配齐电话、微机等办公设备。要建立和完善网络系统工程,统一社区建设计算机应用软件标准。到2005年底实现全市社区建设管理工作四级联网。
    三、加强社区组织队伍建设,提高社区管理服务水平
    17、加强社区党建工作。围绕服务社区群众,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动员社区党员和群众积极参与社区服务,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把城市基层广大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积极探索依托社区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新方法。认真研究社区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方式,深入开展党群共建文明社区活动。
    18、要进一步完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等社区组织,建立健全以社区居民组长、楼长、单元组长、户代表、社区志愿者为主体的社区工作网络;支持发展老年协会、青少年协会、残疾人协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协会、文体协会等群众性组织。
    19、优化社区工作者结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按社区规模每300户配备1名,最少不得低于3名。要严格控制社区居委会人员数量。社区居民委员会职位出现空缺,要由县、(市)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开选聘一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年富力强的人员充实到社区岗位上来。要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和大学毕业生到社区工作,并钱随人走。到“十五”末期,全市社区专职干部中大专以上学历的要达到50%以上。
    20、实行对社区干部民主评议制度。社区干部要以服务居民,满足居民需求为宗旨,经常深入居民家中,了解民情民意,帮助居民解决困难,避免机关化倾向。要加大对社区干部的监督力度,街道、社区每年要定期组织居民开展民主评议社区干部,对社区居民信任率达不到60%的,亮黄牌警告,对第二年仍达不到60%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社区干部,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有权提出罢免建议,交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履行罢免程序。
    21、建立健全社区干部培训教育制度。对社区干部实行等级评定,持证上岗,社区建设相关部门要编制培训计划,筹集培训经费,对社区工作者实行定期培训和岗前培训,不断提高社区干部素质,逐步实现社区干部的知识化、专业化。
    22、重视发展社区中介组织,大力培育社区志愿者队伍。要积极组织志愿者服务活动。2004年全市社区志愿者要达到5千人。到“十五”末期,社区志愿者要达到1万人以上。
    四、落实扶持政策,发展社区服务
    23、社区服务是社区建设的基础。社区服务是指由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为社区内老年人、少年儿童、残疾人、优抚对象、社会困难家庭提供的各种社会福利性服务和为社区居民提供的便民利民服务。
    24、在服务方式上,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以社会效益为主,实行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对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社会困难家庭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便民利民服务项目实行有偿服务,走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道路,鼓励公办民营,增强社区服务业的生命力和竞争力。要形成市、区(市县)、街(镇)、社区四级服务网络。
    25、社区组织要把发展社区服务特别是实施再就业工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使社区服务业真正成为扩大城市就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要渠道。计划、财政、建设、土地、规划、劳动等部门要将社区服务的立项、资金、用地、劳动力等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先安排、落实扶持政策。社区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社区服务业,享受市委[2003]8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26、要优化社区服务业发展的软环境。对社区居委会兴办的服务网点,工商、税务管理方面应采取灵活的管理办法,适当降低社区服务企业开办条件,执行下限税费标准,对社区居委会兴办的连锁式社区服务网点允许办理一个工商执照,按一个纳税户管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27、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重视社区建设工作。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将社区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社区建设的3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社区建设有清晰的发展思路,具体的工作目标、措施和步骤。
    28、社区建设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和支持。要进一步完善由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街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建设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市、区两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的作用,增强为社区服务的意识,支持和保障社区组织依法履行职责。要努力为社区排忧解难,形成社区建设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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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