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 芦 岛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文 件
葫住建发〔2020〕40号
关于葫芦岛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各有关单位:
按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住建审〔2020〕2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葫芦岛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局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附件: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