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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9/10/11 1.0w 阅读 515 点赞

葫 芦 岛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文 件

葫住建发〔2019〕108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住建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葫芦岛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精神,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辽住建〔2019〕58号)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辽住建〔2019〕112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职责划分

1.遵循“事权划分”原则。市本级和连山、龙港区划分以现建工管理区域作为各自消防管辖区域,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南票区负责辖区内消防管理工作

2.遵循“设计统管 ”原则。按照“三定”方案职权范围,市域所有项目的设计审核、备案统归市住建局(窗口)。

3.遵循“层级接收”原则(暂定)。

(1)属于消防审核的项目验收统归市住建局。

(2)属于设计备案的项目依据系统抽查结果,确定设计抽中的项目审查批准归市住建局;未抽中项目的设计备案归属地。

(3)备案项目验收审批和验收备案统归属地县(市)区住建局。

4.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各园区、开发区的项目按现建工管理关系进行管辖。

二、消防设计审查、备案工作

1.依法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范围按照国家住建部相关规定执行,在上级部门出台相关规定之前,暂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十三、十四、十六条规定的工程范围执行,由建设单位向市住建局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实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及抽查制度。

2.由符合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依法向市住建局提交相关合格材料,市住建局负责政策性审查并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审查所需的申报材料、审查流程、审查时限等,在上级部门出台相关要求前,按照原消防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3.要严格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审查单位和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4.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建设单位自行从辽宁省住建厅公布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中选取符合条件的机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之外的其他工程,审查机构如不具备审查能力,审查机构应组织5名以上相关专家召开评审会,三分之二以上专家书面同意方可通过。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施工图审查时限。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查机构出具包括消防设计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在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建设单位要向市住建局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提交申报材料,包括: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4)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住建主管部门对消防设计文件是否合格、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消防设计要求等内容进行程序性、政策性审查,不再进行技术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对于改建(改变用途、装修)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备案,提交申报材料包括: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2)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预核名通知书等合法证明文件;

(3)建设单位出具的授权书委托书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

(4)主题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竣工验收备案凭证;1998年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应提交房产证并由建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证明材料;

(5)建设工程设计图纸;

(6)设计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资质证书、法人身份证。

5.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向市住建局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单位除提供正常申报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市住建局应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消防)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总数不得少于7人,其中原则上应有不少于4名国家相关防火技术规范编审组成员等国内高水平专家。特殊消防设计文件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书面同意的,市住建局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市住建局在专家评审会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家评审书面意见报省住建厅备案。

6.对既有建筑只进行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但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十三、十四、十六条规定的工程范围的,须向市住建局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7.未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十三、十四、十六条规定的工程,住建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

8.建设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原则上按照原消防部门办理时提供的申报材料一致。

9.对于备案项目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对卷宗进行审查,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备案凭证。市住建局不定期对备案工作进行检查。

10.在省住建厅公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专家库”之前,需要相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持的,自行联系专家或请消防部门协助。

三、关于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

1.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消防产品、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定依法必须进行进场复验的产品、材料,未经复验合格不得使用。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执行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强化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8号)文件精神,实行规划、用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将消防验收工作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一并办理。

3.依法依规确定验收范围。消防验收范围暂定为需要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凡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后均需要申请消防验收。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实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及抽查制度。

4.明确消防验收条件。工程项目或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消防竣工验收,未经消防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消防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室外消防车道已完成,永久性电源和水源已开通;

(2)住宅小区或者组团公共建筑中单体建筑验收时,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

(3)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经建设单位验收全部合格,并提出消防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4)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消防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5)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设计负责人和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6)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检查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主管部门提出的消防工程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

(8)有完整的消防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以及完整的消防工程竣工图纸。

5.根据建设单位的消防验收申请,由辖区内的住建主管部门组成现场消防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开展工作。在上级部门未作出新规定之前,暂时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内容进行验收。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消防验收的技术与操作技能性工作,并签署消防验收技术审查意见,负终身责任。程序性审查工作由执法人员负责。根据验收结果,两级住建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合格的应列出原因,并责令建设单位改正,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应重新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6.明确要件时限。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局申请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确定抽查项目名单,按10%的比例随机抽取,将抽取结果告知建设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被抽到的工程项目,由住建主管部门完成消防验收;未抽到的项目4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7.对于备案项目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对卷宗进行审查,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备案凭证。市住建局不定期对备案工作进行检查。

四、其他要求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定明确交给各级住建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住建主管部门必须承担的责任。两级住建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业务能力,努力做好服务。要及时向政府请示报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争取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平稳有序开展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要积极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开展工作,并与消防救援部门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

2.建设单位对消防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消防工程质量负责,技术服务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两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程质量纳入工程安全质量监管范围,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严格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图纸施工,严把消防产品材料质量关,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改革的宣传,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的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推动参与改革工作。在推进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4.建立并运行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备案和消防验收、验收备案管理系统并由市住建局负责管理。各县(市)区在确定负责人、业务人员后向市住建局上报名单,由市住建局统一分配管理账号。

5.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6.本意见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7.上级新的政策出台后,本意见作出相应调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