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 芦 岛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文 件
葫住建发〔2019〕107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
现将《葫芦岛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葫芦岛市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建设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五条 葫芦岛市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省级备案管理,市人防主管部门与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订协议后报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葫芦岛市各县(市)区(不含连山区、龙港区)人防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属地化监督管理职能,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本行政区内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与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订协议后报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葫芦岛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连山区和龙港区(包括所属工业园区)、北港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兴城、建昌、南票、绥中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以及所属工业园区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参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或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技术评签意见和处罚建议,报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下达处罚整改通知书,并加强处罚整改工作的监督落实。
第九条 根据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8号)文件要求,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纳入施工许可证并行办理,由施工许可发证部门统一受理、统一反馈、统一办结。
第十条 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二)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文件;
(五)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第十一条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施工许可证发证部门应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发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并将监督受理情况反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文件中第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其工程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人防工程面积和规定标准易地建设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对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可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限期办理手续,上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局部停工整顿;
(五)对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的,提出技术评签意见和处罚建议,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葫芦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9年11月12日起施行。